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注: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1、流浪乞讨人员自行或经行政执法部门指引护送到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
2、填写一份《求助申请表》,并签名、按指印确认;
3、如实回答与求助需求有关情况的询问,由救助站对个人情况进行登记;
4、接受进站安全检查,携带的危险物品由救助站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5、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进行甄别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