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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已经领取就业补贴或生活费补贴的协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沪劳保关发(2002)22号文规定的生活费,也不能同时享受沪劳就(1998)7号文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社保综合办事 丽烨|2024-05-08
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员工,在其停工留薪期内每月所享有的工资待遇标准,用人单位是按照员工首次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还是应按照工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社保综合办事 liping|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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