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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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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指南

价格确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方法,可简单归纳为 “三种价格、两次定价”。

一是建设项目结算价格。结算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算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二)二是销售基准价格。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销售基准价格=周边房价×折扣系数。周边房价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成交价格或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折扣系数以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成交价格等因素确定。

(三)三是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确定单套销售价格。单套房的上下浮动幅度,根据楼层、朝向、位置来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10%。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与以销售基准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相等。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拟订定价方案,经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经过核准的定价方案,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需重新核准。

使用限定

(一)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共有产权保障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居住和使用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情况,发现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行为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买卖标准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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