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社会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物价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2016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79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1.39%。
调整提高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社会孤老残幼、三胞胎和司法老残等4类对象,从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150元,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散居归侨、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等8类对象,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70元不等。
调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
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6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提高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8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70元。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