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

分享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哪些行为?

劳动就业 小编:丽烨 时间:2024-04-16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相关推荐
其他地区劳动就业资讯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城帮网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城帮网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粤ICP备09180838号  版权所有2024 ©城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