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医保规(2020)9号等文件规定,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到新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若定点医疗机构因故无法办理门诊大病登记,本市职保参保人员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到邻近的区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每次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从医疗机构开具《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之日起计),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区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如需了解更多本市医保政策,可拨打医保热线1239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