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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加班能调休吗?

劳动就业 小编:嘉怡 时间:2023-04-06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于恰逢生产季节性忙碌周期,小敏公司安排她6月9日至11日加班,虽然有些不情愿,但小敏听说节假日加班公司需支付三倍工资,也就接受了。没想到后来老板说,公司会于月底安排这次加班的同事调休,加班三天调休三天,不发加班工资,这样安排合理吗?

    今天是6月10日,还在端午小长假休假期间,小编虽然节日没有加班值班,但突然想到节前一个案例,觉得有必要给大家提个醒:节前小编在处理日常工作事务时,看到一封署名小敏的群众来信,小敏在信中说,由于恰逢生产季节性忙碌周期,她们公司安排她6月9日至11日加班,虽然有些不情愿,但是小敏听说节假日加班公司需支付三倍工资,也就接受了。没想到后来老板告诉她们,公司会于月底安排这次加班的同事调休,加班三天调休三天,所以不发加班工资,小敏特来信问公司这样安排合理吗?

    其实像小敏这样的情况,在一些生产经营性企业中较为常见,部分企业由于生产特点,往往分“闲时”和“忙时”两个生产阶段,于是老板一般会把“忙时”的假期往后挪到“闲时”,安排员工调休,认为这样既不耽误员工休息,也保证了企业的生产任务。殊不知调休也不能一概而论,这样做很有可能违反了劳动法,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其中“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是不同的概念,“休息日”主要是指“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端午、清明、国庆节等国家法定假日。可见,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 ,则必须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而不能简单以安排补休了事。

    像小敏公司安排她6月9日至11日加班,就要分段来讨论。其中,6月9日是法定节假日,这天安排员工加班的,按照劳动法规定需要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10-11日是休息日调休而来,因此,这两天安排加班的,可以安排事后补休,也可以支付两倍的工资报酬。

    当前,有部分企业对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享有的权利存在误区,把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混为一谈,一律安排补休了之。恰逢“端午”期间,小编希望休假的同志能过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期,节日期间加班的童鞋也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该补休则补休,该拿加班工资的也不能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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