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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些什么?试用期过了再签合同,做法对吗?

劳动权益 小编:liping 时间:2023-04-08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些什么?试用期过了再签合同,做法对吗?近期,微博中出现不少有关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小编收集后供大家一起来分享。

    Q:单位说过了试用期再签合同,这样对吗?
    A: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Q:正好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是几个月?
    A: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条款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故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为二个月。

    Q:劳动合同上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吗?
    A:可以,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约定,劳动者须出现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Q: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不缴纳社保?
    A:不可以。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Q:单位签了合同以后不给我,怎么办?
    A:劳动合同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单位若未按规定提供劳动者一份合同文本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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