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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医疗互助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累计医疗费扣除下列费用后,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60%:
①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②在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或原单位)已经报销的当年住院医疗费;
③不属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上述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已经报销的住院医疗费,需由当地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并注明金额。
(2)医疗互助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当年个人累计住院医疗费超出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另外,医疗互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进行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后,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不得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8%,低于8%的部分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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