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仍在原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特殊材料根据待遇享受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需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2)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变更个人银行实名制结算账户的,需携带待遇享受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之一);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需携带准确的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已垫付相关凭证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其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上海各区社保分中心地址大全